(1)财务报告的估价需要是进行会计计量、编制财务报告时需要的房地产估价,称之为用于财务报告的估价或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估价。为了更真实反映公司等企事业单位的财务状况和资产状况,根据有关会计准则、财务报告信息披露和相关监督管理等的要求或允许,需要对金额大、市场价格经常变动尤其是通常升值的房地产的公允价值(或市场价值、市场价格)、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等价值价格进行评估。例如,(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2006年2月15日财会[2006]3号)规定:“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可以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这里所说的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计量的,为使账面价值与市场价值保持一致,通常需要定期重新评估公允价值、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
(2)《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规定:“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对无法进行会计确认入账的资产,可以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参照资产评估方法进行估价,并作为反映资产状况的依据。”有时为了土地和建筑物单独计价入账的需要,要从包含土地和建筑物的房地产价格或价值中分别评估出土地和建筑物的价格或价值。此外,《证券法》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对证券公司的财务状况、内部控制状况、资产价值进行审计或者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