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占用税是对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 设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征收的一种税。
耕地占用税实行定额税率,具体分4个档次:
(1)人均耕地不超过1亩的地区(以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为单位,下同),每平方米为10〜50元;
(2)人均耕地超过1亩但不超过2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8〜40元;
(3)人均耕地超过2亩但不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6〜30元;
(4)人均耕地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5〜25元。
各地区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等情况,在以上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平均水平,不得低于《耕地占用税法》所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表》规定的平均税额。
应纳税额为纳税人应税土地面积乘以适用税额。应税土地面积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适用税额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的应税土地所在地县级行政区的现行适用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