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地产抵押贷款前的估价需要。在发放房地产抵押贷款前,对估价的需要主要是对抵押房地产的抵押价值、抵押净值、市场价值、市场价格等价值价格进行评估,为商业银行等贷款人确定抵押贷款额度提供参考依据。这种房地产抵押估价称为抵押贷款前估价,俗称贷前估价,又可分为以下3种情形:①初次抵押估价,即对未抵押的房地产因抵押贷款而估价;②再次抵押估价,即对已抵押的房地产因再次抵押贷款而估价:③续贷抵押估价,即抵押贷款到期后因继续以该房地产向同一抵押权人(如同一商业银行)抵押贷款而估价。
在贷前估价中,贷款人有时不仅关心抵押房地产当前的价值,还可能关心抵押房地产的价值价格变动情况和趋势,特别是关心预计债务到期或发生约定的实现抵押权情形时的价值价格,比如贷款人想要了解抵押房地产在2年后的市场价值或市场价格。此外,在房地产抵押贷款前,估价机构和估价师还可以提供房地产贷款项目和抵押房地产的尽职调查、实现抵押权的可行性分析、抵押率(或贷款价值比、贷款成数、抵借比率)测算等相关专业服务,协助贷款人开展贷前调查、贷中审查。
二、房地产抵押期间的估价需要。房地产抵押贷款发放后,在贷款存续期间,当房地产市场发生变化、抵押房地产发生毁损等原因导致抵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价值低于抵押贷款余额时,借款人违约的可能性增大,从而给贷款人带来风险。房地产抵押期间的估价需要主要是在房地产抵押期间,根据监测抵押房地产市场价格变化、动态评估抵押房地产价值、掌握抵押房地产价值变化情况以及有关信息披露等要求,定期或在房地产市场价格发生较大波动、抵押房地产状况有较大改变(如遭受损害)时,对抵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市场价值等进行监测和评估。
这种房地产抵押估价称为抵押期间估价,其中最主要的是对抵押房地产的价值进行重估,称为押品价值重估。例如,2017年4月中国银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押品管理指引》规定:“商业银行应根据不同押品的价值波动特性,合理确定价值重估频率,每年应至少重估一次。价值波动较大的押品应适当提高重估频率”,“商业银行应按规定频率对押品进行价值重估。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使未到重估时点,也应重新估值:(一)押品市场价格发生较大波动;(二)发生合同约定的违约事件;(三)押品担保的债权形成不良;(四)其他需要重估的情形。”此外,在房地产抵押期间,估价机构和估价师还可以为抵押权人提供相关风险提示,协助贷款人开展贷后管理。例如,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提出:①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房地产价值减少的,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②抵押房地产价值减少的,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房地产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③抵押人不恢复抵押房地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三、房地产抵押权实现的估价需要。不免有某些不测事件导致债务人不能如期偿还贷款,最终只得通过变卖、拍卖、折价等合法方式处置抵押房地产。房地产抵押权实现的估价需要,是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需要通过变卖、拍卖、折价等合法方式将抵押房地产处置,以及处分因行使抵押权而取得的房地产,对相关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市场价值、清算价值等进行评估,为确定处置或处分的价格或保留价(底价)等提供参考依据。这种房地产估价称为抵押权实现估价,也称为押品处置估价。其中抵押权人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房地产的,房地产押品处置估价则变为后面将要讲的房地产司法处置估价或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评估。
此外,在抵押房地产处置阶段,估价机构和估价师还可以提供抵押房地产处置建议方案(如行使抵押权时机、方式的选择)等相关咨询顾问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