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地产是家庭财产、企业等单位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离婚、继承遗产、分家等通常涉及住房等房地产分割,单位发生分立、拆分以及股东、股权变更等往往涉及办公用房、生产场地等房地产分割。
(2)但是房地产不宜采取实物分割的方法,这是因为房地产在实物或使用上难以分割,如果要进行实物分割,通常会严重破坏房地产的使用价值或明显降低其经济价值。因此,一般是采取折价或变卖、拍卖的方式,然后对折价或变卖、拍卖所得的价款进行分配。例如夫妻离婚,原共同共有的一套住房不能采取实物分割由双方各得一半,通常是由其中一方取得该住房的所有权,并向对方支付相当于该住房市场价值或市场价格一半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对该住房进行估价。
有时虽然可以采取实物分割的方法,但因房地产是不均质的,分割后往往有面积大小、质量好坏等差异,还需要找补现金或现金等价物。以平均分割为例,如果是空地,实物分割的方法之一是在价值平均分配的基础上进行面积不相等的划分,方法之二是先按照面积平均分割,再根据分割后各部分的差价找补现金或现金等价物。如果是房屋,一般既难以在价值平均分配的基础上进行面积不相等的划分,也难以按照面积平均分割,通常是先按照自然间进行实物分割,再根据它们的差价找补现金或现金等价物。所有这些,都需要估价为房地产分割中确定有关价值价格提供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