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原则为具体的房地产估价工作,主要指明了下列两点。
(1)估价对象所在地(如所在城市)如果存在一定数量与其相似的房地产,并已知这些房地产的价格,就可以通过这些房地产的价格推算出估价对象的价格。由于房地产各不相同,难以找到各方面状况均与估价对象状况相同的房地产,所以通常是寻找与估价对象房地产具有一定可比性和替代性的相似的房地产,然后将这些房地产与估价对象房地产进行比较,根据它们与估价对象房地产之间的差异对其价格进行恰当处理,从而求得估价对象房地产的价格。具体的方法就是比较法。
(2)在评估估价对象的价值价格时,不能不考虑与其相似的房地产的价值价格水平,特别是同一估价机构在同一地区(如同一城市)、同一时期、同一价值类型(如市场价值、市场价格)或同一估价目的(如抵押估价)下,对不同区位、不同档次的房地产进行估价时,评估价值应有合理的“差价尤其是较好的房地产的评估价值不应低于较差的房地产的评估价值。现实中有时会出现这种情况:就某一房地产的评估价值单独来看,似乎比较合理或难以看出其不合理,但如果把该房地产与其他房地产的评估价值放到一起进行比较时,则会明显地看出其偏高或偏低,或者没有合理的“差价”,甚至出现较差的房地产的评估价值高于较好的房地产的评估价值的“倒挂”现象。这种情况在估价工作中应充分注意,并尽量避免。
总之,替代原则要求不论采用比较法还是其他方法估价,最后都应把评估价值放到市场中、放到自己过去估价得出的评估价值中去衡量,特别是同一估价机构在同一地区的各宗房地产的评估价值,都可以拿出来落到该地区的地图上进行比较,其间不应相互矛盾,可以“自圆其说”。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只有当评估价值没有不合理偏离与估价对象相似的房地产在同等条件下的价值价格时,该评估价值才是合理的,否则,应查找原因或说明正当理由。
此外,替代原则还适用于可比交易实例选取、估价参数测算与确定。例如,收益法中的客观收益,成本法中的客观成本,假设开发法中的后续必要支出等,都应遵循替代原则来求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