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程序是什么?

(一)拟定征收补偿方案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征收补偿方案的内容包括房屋征收目的、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补偿方式、补偿金额、补助和奖励、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二)组织有关部门论证

收到房屋征收部门上报的征收补偿方案后,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资源保护、文物保护、财政、建设等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主要论证内容包括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房屋征收目的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房屋征收范围是否科学合理,补偿方案是否公平等。

(三)征求公众意见

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修改后,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结束后,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进行汇总,根据公众意见反馈情况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修改,并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如果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进一步听取意见。参加听证会的代表应当包括被征收人代表和社会各界公众代表。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听取公众意见,就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等群众关心的问题进行说明。根据听证情况,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对合理意见和建议要充分吸收采纳。

 (四)发布房屋征收决定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房屋征收决定之前,还应做好与房屋征收相关的以下几项工作。

(1)组织调查登记。调查登记,一般应当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进行,调查登记应当全面深入,以满足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和进行评估的需要。调查登记事项,一般包括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上述因素是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主要依据,对其他可能影响房屋价值评估的因素, 在调查过程中也应予以查明。调查结果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2)对未进行登记的建筑物先行调查、认定和处理。为了避免在房屋征收时矛盾过于集中,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另外,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当事人对有关部门的认定和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

(3)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在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上述行为的,不予补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上述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4)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足额到位,是指用于征收补偿的货币、实物的数量应当符合征收补偿方案的要求,能够保证全部被征收人得到依法补偿和妥善安置。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是保证补偿费用不被挤占、挪用的重要措施。专款专用,是指征收补偿费用只能用于发放征收补偿,不得挪作他用。

(五)实施房屋征收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 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了暴力野蛮搬迁、非法阻碍依法征收与补偿的法律责任。暴力野蛮搬迁的相关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需要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不同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不同应依法追究其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