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专有部分的所有权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建筑物专有部分:①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②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③能够登记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2 .共有部分的共有权
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应当认定为建筑物的共有部分:
(1)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层间等结构部分;
(2)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依法由业主共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属于业主专有的整栋建筑物的规划占地或者城镇公共道路、绿地占地除外。
3 .共有部分的共同管理权
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对共同管理的事项范围和共同决定事项的方式作出了规定。首先是明确了参加表决的标准,要求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2/3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2/3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其次考虑事项的重要程度、需要表决常规程度等,对共同决定的重大事项分为一般常规性事项和重大特殊性事项。最后,以参加表决的业主为基数,要求一般常规性事项需半数以上多数同意通过,
重大特殊事项需3/4以上多数同意通过。①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方可决定的事项的包括: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例如,如何对物业公司的工作予以监督,如何与居民委员会协作等。②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3/4以上 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3/4以上的业主同意方可决定的事项的包括: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