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征收和征用既有相同之处,又有不同之处。两者的相同之处在于,都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都具有强制性,都要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都应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两者的不同之处在于,征收是国家强制取得集体、组织、个人的财产所有权,是所有权的改变,不存在财产返还的问题;征用是国家强制使用组织、个人的财产,仅是使用权的改变,被征用的财产使用结束后,应及时返还被征用人。
(2) 要确定房地产征收和征用的公平、合理的补偿金额,就需要估价。其中最主要的是评估被征收、征用房地产的价值或价值损失。例如,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应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具体地说,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要对被征收房屋价值(包括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和属于被征收人的其他不动产的价值,下同)进行评估,为确定货币补偿金额提供依据;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要对被征收房屋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包括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和用于产权调换的其他不动产的价值,下同)进行评估,为计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简称产权调换差价)提供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规定,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的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因此,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还分为不含和包含室内装饰装修价值评估;不含室内装饰装修价值的,往往需要单独评估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的价值。
在房地产征收和征用中,不仅需要评估相关构筑物和附属设施的价值或价值损失,通常还需要评估因征收、征用房地产造成的搬迁费用(如机器设备的拆除、运输和重新安装调试等费用)、临时安置费用、停产停业损失,以及虽未到使用寿命但不可继续利用的动产残余价值等。有时还需要开展拟征收房屋现状调查、征收概算评估(征收预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测算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等,为征收项目可行性分析与决策(是否启动征收工作)、拟定征收补偿方案、编制征收补偿费用(资金)预算、评判征收补偿费用是否足额到位、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标准是否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等提供参考依据。在房屋征收安置过程中,政府为了妥善安置被征收住户,并合理保护安置住房建设单位(如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利益,往往需要评估安置住房的成本价格。
此外,根据《民法典》,因房地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还需要评估建设用地使用权、居住权、地役权等用益物权的价值或价值损失和其他相关损失,为确定用益物权人应获得的相应补偿提供参考依据。根据《土地管理法》,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因此,还需要开展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评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