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查询的原则
从国际惯例上看,不动产登记的登记资料公开有两种模式:一是公开查询原则,是指任何人都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如:澳大利亚、奥地利、法国;二是有限查询原则,是指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内容、可查询的群体不是全部的,而是部分的、有限的,如:德国法律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簿。我国采取了第二种模式。《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第二十八条规定:“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个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为了规范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活动,维护不动产交易安全,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2018年3月2日,国土资源部公布了《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对不动产登记资料管理、保护和利用作出了具体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照该办法的规定,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
(二)查询的要求
《民法典》赋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同时,又对利害关系人使用不动产登记资料作出要求。《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同时,《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域“利害关系人不得公开、非法使用权利人的不动产登记资料产需要注意的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根据上述规定,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对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不动产登记资料依申请公开问题的函》复函中明确,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以及户籍信息查询、工商登记资料查询等,属于特定行政管理领域的业务查询事项,其法律依据、办理程序、法律后果等,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调整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存在根本性差别。当事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申请这类业务查询的,告知其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因此,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应当按照《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的相应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