估价原则的作用主要是使不同的估价机构和估价师,在相同的估价背景(如同一估价目的、同一房地产)下,对一些重大估价问题(如估价立场、行为、依据、前提等)的认识与处理趋于一致,特别是对估价对象状况等估价前提的设定或假定趋于一致,避免“各自为政”或“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最终使不同的估价机构和估价师得出基本相同或相近的估价结论。例如,未经登记、无权属证明的房屋,是按违法建筑还是按合法建筑或手续不齐全等不完全合法的建筑来估价,估价结果差异很大;临街住宅楼的底层住宅,登记用途为住宅,实际用途为商铺,是按住宅还是按商铺来估价,估价结果差异也很大。展开来说,估价原则主要有下列3个方面的作用:
(1)使不同估价机构和估价师的估价立场和行为趋于一致。例如,在应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原则的情况下,如各种鉴证性估价,无论是哪个估价机构和估价师,无论在什么情形下,始终都应站在中立的立场进行估价,而不是站在其中一方的立场进行估价,比如站在估价委托人、估价对象权利人或其他估价利害关系人等某个特定单位和个人的立场进行估价。
(2)使不同估价机构和估价师选择的估价依据和估价前提趋于一致。例如,在应遵循合法原则、最高最佳利用原则、价值时点原则的情况下,可使不同的估价机构和估价师对估价对象的产权性质、用途、面积以及评估哪个时间的价值价格等的界定,都是相同或相近的。较具体来说,对于未经登记、无权属证明的房地产,不是有的按合法房地产估价,有的按不完全合法房地产估价,有的按违法房地产估价;对于实际用途、实际面积与登记用途、登记面积不一致的房地产,不是有的按实际用途、实际面积估价,有的按登记用途、登记面积估价;对于长期闲置、低效利用但具有较大开发利用价值的房地产(如老旧厂房、闲置土地等),不是有的按现状估价,有的按最高最佳利用状况估价;对于价值时点的确定,不是有的评估现在的价值,有的评估过去的价值,有的评估将来的价值。
(3)使不同估价机构和估价师评估出的估价对象价值价格趋于一致,并与类似房地产的同一类型的价值价格基本相同或相近。例如,在应遵循替代原则的情况下,可先参考类似房地产的正常价值价格水平(如市场价格),把估价对象的价值价格框定在一个基本合理的区间内,然后结合估价方法的测算而得出一个精准的价值价格。特别是可防止评估价值随意脱离类似房地产的正常价值价格水平,超出正常合理区间。此外,在应遵循谨慎原则的情况下,还可使评估出的估价对象价值价格不高于其市场价值或市场价格;在应遵循一致性原则的情况下,还可使评估出的不同区位的各宗类似房地产的价值价格,有合理的区位“差价”,防止地段较好与较差的房地产价值价格出现“倒挂”;在应遵循一贯性原则的情况下,还可使评估出的不同时间的同一房地产的价值价格,有合理的时间“差价”,防止市场较好时与较差时的房地产价值价格出现“倒挂”。
估价师应熟知、正确理解并恰当运用各项估价原则。一旦掌握了这些估价原则,且将它们作为估价工作的指南,可使估价工作事半功倍;而如果违背了估价原则,就不可能评估出合理、准确的价值价格。因此,在评判某一评估价值是否合理、准确时,其中重点检查的内容之一是估价原则的选择和运用是否恰当,即是否正确选择且遵循了应遵循的估价原则,包括是否有重大遗漏(是否有应遵循而未遵循的估价原则),是否有错误添加(是否有不应遵循而遵循的估价原则),是否对所遵循的估价原则有错误理解和不当运用。由此可以说,对估价原则在估价实践中的重要作用和指导意义怎么强调都不过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