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使用规定主要有哪些?

(一)建设用地使用原则和要求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和要求:

(1)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用途管制要求;

(2)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

(3)严格执行建设用地标准,优先使用存量建设用地,提高建设用地使用效率;

(4)从事土地开发利用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土壤污染,并确保建设用地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根据《土地管理法》,已经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不再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前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继续执行。因此,建设用地管理中所依据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是相互关联和一致的。

(二)土地利用计划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国土空间规划、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城乡建设、土地利用的实际状况等,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推动城乡存量建设用地开发利用,引导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落实建设用地标准控制制度,开展节约集约用地评价,推广应用节地技术和节地模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年度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结构、时序、地块、用途等在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布,供社会公众查阅。

(三)临时用地使用与管理

根据《土地管理法》,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临时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4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完成土地复垦,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 其中占用耕地的应当恢复种植条件。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属于临时用地的,用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不晚于应急处置工作结束6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