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时,房地产转让可以不办理出让手续的情形有哪些?

(1)    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让的土地用于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经济适用住房采取行政划拨方式进行。因此,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转让后仍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的,经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也可以不补办出让手续。

(2)    私有住宅转让后仍用于居住的。

(3)    按照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出售公有住宅的。

(4)    同一宗土地上部分房屋转让而土地使用权不可分割转让的。

(5)    转让的房地产暂时难以确定土地使用权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的。

(6)    根据城市规划土地使用权不宜出让的。

(7)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暂时无法或不需要采取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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