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地产权属发生转移的估价
企业各种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房地产估价,大都涉及房地产权属的转移。企业合资、合作、股份制改组、合并、分立等活动,均涉及房地产权属向新设立公司转移的行为;此外,企业的出售、兼并、破产清算,通常也伴随房地产权属的转移。例如:某企业将其厂房设备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作价,作为该企业与其他企业或投资者合资、合作的条件,并在新设立的股份公司中占有相应的股份,则该企业的房地产权益实际上已经转移到新设立的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估价作价。因此,类似这种经济活动中的房地产估价就属于权属发生转移这一类型。
2、房地产权属不发生转移的估价
企业联营中涉及的房地产估价,通常不伴随着房地产权属的转移。例如:某国有轻工企业拟利用其闲置的部分厂房和场地使用权,与另一愿提供生产技术、设备和流动资金的企业组成联营公司,共同生产市场急需的某一轻工产品,则该国有轻工企业的房地产权属虽然没有发生转移,但为确定其在联营公司中的利润分配比例,同样需要估价其投入的房地产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