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房地产税收需要估价服务?房地产税收为何需要估价服务?

一、我国目前与房地产有关的税种(简称房地产税收)主要有10个,其中5个是专门针对房地产设置的,分别是契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另外5个是具有普遍调节功能的税种,分别是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这些税种中,除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因按照占地面积实行从量定额征收而不需要估价服务外,其他税种在不同程度上都需要估价服务。

二、例如,契税是在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时向其承受的单位或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其计税依据是:①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和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②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③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为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互换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据此,税务机关判定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互换价格差额是否明显偏低,以及赠与、划转等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价格的,需要房地产估价提供相关市场价格作为参考依据。如2013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要求“税务部门要继续推进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方法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

再如,土地增值税是对转移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增值额为纳税人转移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纳税人为了少缴税或不缴税,有可能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的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不据实提供扣除项目金额。对此,《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令第138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一)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二)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三)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可见,在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许多方面都需要房地产估价为税务机关依法核定成交价格、扣除金额等提供参考依据。

目前,许多国家和地区有按照房地产价值或租金,对房地产拥有人或使用人按年征收的房地产税(或称不动产税、财产税、差饷等)。我国在2003年10月提出要开征这种房地产持有环节的税收(先后称为物业税、房地产税),之后多次提出要积极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与改革。2021年10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税基评估是房地产税征收的基础。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或开征房地产税,需要开展房地产税税基评估及相关专业性业务。

此外,纳税人对核定的计税依据、税基评估结果有异议或认为不合理的,也可能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房地产的相关价值价格,以说服税务机关重新核定计税依据、税基评估单位调整税基评估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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