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12日,经国务院同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首次公布了《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房地产估价师被纳入其中,实施部门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人力资源部和社会保障部,资格类别为准入类。国家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将职业资格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实行清单式管理,目录之外一律不得许可和认定职业资格,目录之内除准入类职业资格外一律不得与就业创业挂钩。准入类职业资格具有行政许可性质,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设置,并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2003年8月27日公布的《行政许可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资产评估法》规定:“评估机构开展法定评估业务,应当指定至少两名相应专业类别的评估师承办,评估报告应当由至少两名承办该项业务的评估师签名并加盖评估机构印章。”因此,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行政许可法》《资产评估法》,无论何种估价目的、何种类型的房地产估价活动,包括公司上市、资产置换、资产处置等,只有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才能够从事,不是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名并加盖房地产估价机构印章的关于房地产价值价格的评估报告,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