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宗房地产与其邻近的房地产“互相关系,互相限制”。房地产因不可移动、寿命长久,其用途、外观、建筑高度等状况通常会对邻近的房地产产生较大而长久的影响;反过来,邻近房地产的这些状况也会影响该房地产。例如,影响安宁、安全、人流、空气质量、日照、采光、通风、景观、视野、可视性(如商铺、商场、写字楼的醒目度)等。因此,一宗房地产的价值价格不仅与其自身状况直接相关,而且与其邻近的房地产状况密切相关。例如,在普通住宅附近建高档别墅、高级酒店、高尔夫球场等,通常会提高该住宅的价值价格;而如果在高档住宅附近建汽车加油站、集贸市场、厂房、仓库等,则通常会降低该住宅的价值价格。建商场、写字楼等,对其邻近的房地产价值价格也有很大影响。正是因为房地产具有相互影响的特性,产生了相邻关系,并且《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