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提出了哪些房地产行政管理需要估价服务?

搞好现代房地产管理,不仅要搞好房地产实物管理,还要搞好房地产价值管理,既要弄清房地产的数量和质量,又要弄清房地产的价值量及其增减变动情况,这就需要房地产估价。此外,《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对房地产行政管理的许多要求,都需要相应的估价服务,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房地产行政管理的下列要求。

(1)“采取双方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该最低价的确定,需要估价提供参考依据。

(2)“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如何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改变土地用途应补缴多少地价款),需要估价提供参考依据。

(3)“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应当定期确定并公布” ——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重置价格的确定,需要估价,即基准地价评估、标定地价评估、房屋重置价格评估。

(4)“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

——如何判断房地产权利人申报的成交价是否不实,需要估价提供参考依据。

(5)“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依法拍卖该房地产后,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如何确定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数额,如何知道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多少为土地收益,如何知道拍卖所得的价款中多少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如何知道出租房屋的租金中含有多少土地收益,均需要估价提供参考依据。

(6)“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财产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如何知道一同拍卖的所得中多少为新增房屋所得,需要估价提供参考依据。

除了上述各种估价需要外,在房地产开发经营全过程以至房地产全生命周期中,从项目可行性研究到建成的房地产租售及运营管理等,都需要房地产估价为相关投资测算、资金筹集、成本控制、商品房租售定价与调价、运营收入与费用或现金流量预测与分析等提供参考依据。此外,物业管理、资产管理和相关服务带来的房地产保值增值或溢价,以及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通常也需要第三方专业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测评,如此才有公信力,才能获得广大业主和投资者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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