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价格和价值相关纠纷有哪些?解决此类纠纷为何需要估价服务?

在房地产转让、租赁、征收、税收、拍卖、变卖等活动,以及为这些活动服务的房地产估价和相关民事诉讼案件审理中,因房地产单价高、总价大而关乎当事人的重大经济利益,当事人容易对房地产成交价格、市场价格、市场租金、评估价值等价值价格产生纠纷(或争议、异议),从而需要第三方专业房地产估价机构或估价专家委员会对相关房地产价格、价值进行评估或鉴定、评审,为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纠纷提供参考依据。    

例如,《民法典》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以合理的价格转让”等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的所有权。在这种情况下,所有权人往往会认为转让价格不合理,而受让人往往会认为转让价格合理,从而对转让价格是否合理产生争议,通常只有对不动产的市场价格或市场价值进行评估才能判断转让价格是否合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在这种情况下,被征收人可能认为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从而提出异议。对此,该条例还规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在为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服务的委托评估中,被执行人往往会认为评低了,而申请执行人往往会认为评高了,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都可能对评估结果或评估报告提出异议。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收到评估报告后五日内对评估报告的参照标准、计算方法或者评估结果等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交评估机构予以书面说明。评估机构在五日内未作说明或者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作出的说明仍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交由相关行业协会在指定期限内组织专业技术评审,并根据专业技术评审出具的结论认定评估结果或者责令原评估机构予以补正。”在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诉讼案件中,不少是因房地产价格或价值相关纠纷而引发,专业技术鉴定(包括房地产估价)可以为人民法院认定证据和正确划分责任起到关键作用。在原告起诉、被告反诉以及当事人举证、质证等诉讼活动中,为了帮助人民法院查清案件事实,原告、被告、人民法院往往都需要委托第三方进行专业技术鉴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为待证事实需要通过鉴定意见证明的,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并指定提出鉴定申请的期间。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提出,并预交鉴定费用。人民法院准许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的,可以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鉴定开始之前,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签署承诺书。承诺书中应当载明鉴定人保证客观、公正、诚实地进行鉴定,保证出庭作证,如作虚假鉴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等内容。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未经质证的材料,不得作为鉴定的根据。鉴定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期限内完成鉴定,并提交鉴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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