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为何需要估价服务?

根据《民法典》《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12月29日修订),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称为农村土地;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经营权。

农村土地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可以:①依法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即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②依法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即承包方可以将全部或部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③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即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依法用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此外,受让方通过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依法可以再流转,可以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

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以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费由双方议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因此,不论是土地经营权依法出租、入股、抵押或采取其他方式流转和融资担保,还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互换、转让,以及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依法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通常都需要对土地经营权或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价值价格或承包费等进行评估,为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土地经营权流转价款等提供参考依据。另外,土地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人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可以获得合理补偿。承包方与发包方确定相应的补偿或合理补偿,通常也需要估价提供参考依据。

此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中,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有效实现形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采取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依法依规盘活闲置宅基地和房屋,以及进城落户农民宅基地使用权自愿有偿退出等,通常也需要估价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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