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独立客观公正原则?为什么说它是鉴证性估价的基本原则和最高行为准则?

(1)独立客观公正原则要求站在中立的立场上,实事求是、公平正直地评估出对各方估价利害关系人均是公平合理的价值价格,即要求评估价值不仅对估价委托人,而且对其他估价利害关系人都是公平合理的。独立客观公正原则简要地说就是“中立性原则”,所有鉴证性估价活动都应遵循,并且是从事鉴证性估价活动应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或者说是鉴证性估价工作的最高原则。

所谓独立,是要求估价机构(包括其股东或合伙人、实际控制人)和估价师与估价委托人及估价利害关系人没有利害关系,在估价中不应受包括委托人在内的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影响,应凭自己的专业知识、实践经验和职业道德进行估价。所谓客观,是要求估价机构和估价师在估价中不带着自己的偏见、好恶和情感,应按照事物的本来面目、实事求是地进行估价。所谓公正,是要求估价机构和估价师在估价中不偏袒估价利害关系人中的任何一方,应坚持原则、公平正直地进行估价。

(2) 鉴证性估价之所以要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原则,是因为评估出的价值价格如果不客观合理,就会损害估价利害关系人中某一方的利益,也有损于估价师、估价机构乃至整个估价行业的公信力和社会声誉。例如,在房地产抵押估价中,如果评估出的抵押价值或抵押净值比合理的价值高,则借款人受益,贷款人的风险增加,甚至影响金融安全。在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中,如果评估出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比合理的价值低,则被征收人受损,甚至影响社会稳定;反之,则被征收人得利,公共利益受损。在房地产司法拍卖估价中,如果评估出的拍卖房地产价值比合理的价值低,则可能导致被执行人的房地产被低价拍卖,使被执行人的合法利益受损;反之,可能导致流拍,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不能实现,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在房地产税收估价中,如果估价结果导致纳税人少缴税,则造成税款流失;而不论估价结果导致纳税人多缴税还是少缴税,都会造成税负不公平。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