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缴存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都应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单位和职工可缴存住房公积金;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全部纳入职工个人账户。 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或3倍。缴存基数每年调整一次。缴存比例是指职工个人和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数额占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比例。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不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住房公积金提取
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缴存职工符合住房消费提取条件或丧失缴存条件时,部分或全部提取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的行为。职工有下列情形的, 可以申请提取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4)离休、退休和出境定居的; (5)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6)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7)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