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即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等。2013年11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此外,还探索支持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等。
(2)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抵押、建设租赁住房等,都需要估价提供科学、准确、客观、可信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价值、市场价格、市场租金、抵押价值等,为恰当确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格、租赁价格、作价入股、贷款额度,以及相关经济收益在集体、农民个人和国家之间公平、合理分配等提供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