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一)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区片综合地价是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区片综合地价采用农用地产值修正法、征地案例比较法等方法综合测算。
农用地产值修正法是以当地主导耕作制度为测算基础,将未来农用地预期产值还原到当期,并结合被征地农民安置需要,综合考虑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进行修正后测算区片综合地价的方法。征地案例比较法是选择区片内近3〜5年来实施征地的典型案例,以政府实际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为基础,剔除政府支付的社会保障费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等进行修正后测算区片综合地价的方法。
区片综合地价应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不低于内涵可比的现行征地补偿标准。同一区片内不同类型农用地的质量存在明显差异的,可以设定地类调节系数进行调节。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 并至少每3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二)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