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的程序和要求有哪些?

不动产登记程序

1.申请

(1)申请人。不动产登记申请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一般为年满18周岁智力正常的成年人。未成年人和其他限制行为能力人(如精神病人)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不动产登记申请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不动产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代理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被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自然人处分不动产,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应当与代理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但授权委托书经公证的除外。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处分不动产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认证或者公证。

(2)申请材料。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申请人申请不动产登记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监护人代为申请时,还应当提交证明其监护身份的证明材料。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的通知》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不动产登记相关信息,与不动产登记机构加强协同联动和信息集成,2019年底前实现互通共享。与不动产登记相关的材料或信息能够直接通过共享交换平台提取的,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提取后不得用于不动产登记之外的其他目的。应当通过共享交换平台提取的主要信息包括:公安部门的户籍人口基本信息,市场监管部门 的营业执照信息,机构编制部门的机关、群团、事业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的竣工验收备案等信息,税务部门的税收信息,银保监部门的金融许可证信息,自然资源部门的规划、测绘、土地出让、土地审批、闲置土地等信息,法院的司法判决信息,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涉及人员单位的地名地址等信息,公证机构的公证书信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土地房屋资产调拨信息,卫生健康部门的死亡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等。自然资源部门自身产生的,或者能够通过部门实时信息共享获取、核验的材料,不得要求群众重复提交。出让合同、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规划核实、竣工验收等证明材料由登记机构直接提取,不得要求申请人自行提交。同时,推行告知承诺制,在不动产继承登记中,逐步推广申请人书面承诺方式替代难以获取的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对不属于因为权利人原因发生的不动产坐落、地址变化,例如,因行政区划调整导致不动产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房屋名称变更,需要变更登记的,由政府相关部门通过信息共享和内部协调方式处理。

2.受理

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要查验的内容包括卷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状况是否一致;有关证明材料、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登记申请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当场更正后,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不属于本机构登记范围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登记权的机构申请。

对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因不动产灭失导致的注销登记,以及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需要实地查看的情形,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实地查看。对可能存在权属争议,或者可能涉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登记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单位进行调查。

对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以及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情形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动产登记机构未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视为受理。

3.登簿发证

经查验,申请符合登记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予以登记,依法将各类登记事项准确、完整、清晰地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同一不动产上设立多个抵押权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依次办理登记,并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当事人对抵押权顺位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办理登记。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任何人不得损毁不动产登记簿,除依法予以更正外不得修改登记事项。

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证书或者登记证明。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由自然资源部统一监制。不动产权证书有单一版和集成版两个版本。单一版证书记载一个不动产单元上的一种权利或者互相兼容的一组权利。集成版证书记载同一权利人在同一登记辖区内享有的多个不动产单元上的不动产权利。目前主要采用单一版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用于证明不动产抵押权、地役权、居住权登记或者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事项。查封登记不颁发不动产权证书或登记证明。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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