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规定,房地产估价师注册分为初始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注销注册和撤销注册。其中:初始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需由当事人申请;注销注册可由当事人申请,也可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职权直接作出;撤销注册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职权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直接作出。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规定,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的条件为:取得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达到房地产估价师继续教育合格标准;受聘于具有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无《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有: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因房地产估价及相关业务活动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因房地产估价及相关业务活动受刑事处罚以外原因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被吊销注册证书,自被处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的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被撤 销,自被撤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申请在2个或者2个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执业的;为现职公务员的;年龄超过65周岁的;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