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房屋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以买卖、互换、作价出资、作价入股、抵偿债务(抵债)等方式,将其房地产权利(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包括存量房买卖、新建商品房销售、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等。
二、房地产转让能否顺利成功,转让价格往往是关键因素。同时,房地产因单价高、总价大,其转让价格不论是偏高还是偏低,都会使当事人(转让人和受让人)中的一方遭受较大的经济损失;而且房地产“非标资产”,交易频次低,许多当事人过去很少参与房地产交易活动,缺乏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难以对转让标的物及其市场行情进行深入了解,也难以对转让价格作出恰当的衡量和判断。因此,既要使房地产转让顺利成功,又要避免遭受较大的经济损失,双方当事人都需要第三方专业估价机构提供科学准确的房地产估价服务,为其确定转让价格提供参考依据。
就房地产买卖来看,对卖方来说,需要通过房地产估价了解拟出售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市场价值,以帮助自己恰当定价,如确定要价(或标价、挂牌价)、底价(自己可接受的最低价)等,避免定价过低(贱卖)而遭受经济损失,定价过高而难以售出或错失出售时机,或者判断买方的出价是否合理、可否接受,甚至推测特定买家可承受的最高价。对买方来说,需要通过房地产估价了解拟购买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市场价值、投资价值(自己可承受的最高价),以帮助自己恰当出价,避免出价过高(贵买)而遭受经济损失,出价过低而错失购买机会,或者判断卖方的要价是否合理、是否可接受,甚至推测卖方可接受的最低价、竞争对手可能的最高出价。可见,在房地产买卖中对房地产估价有多种需要,所需评估的房地产价值价格也有多种,包括市场价格、市场价值、投资价值(买方可承受的最高价、竞争对手可能的最高出价)、成本价格(卖方可接受的最低价)等。
此外,特别是国有单位和私有单位或个人之间的房地产转让、上市公司等涉及房地产的关联交易,为了防止利用房地产转让进行利益输送、出现国有资产流失、发生不公平交易和损害投资者利益(如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出售房地产,或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房地产),以及,国有单位、上市公司等交易当事人为了避免被怀疑存在利益输送或腐败问题、国有资产流失、不公平交易等,也都需要通过房地产估价为其确定转让价格或证明转让价格客观合理提供参考依据。再如房地产互换(或置换、产权调换),是单位或个人互相交换房地产,比如军队和地方之间的房地产置换,如用一块土地或一处房屋换另一块土地或另一处房屋。房地产互换也要等价交换,有时虽然可以做到“同地段、等面积”互换,但因互换房地产之间的用途、土地形状、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周围环境等其他状况不尽相同,导致互换房地产之间价值相等、不用找补差价的情形较少。因此,互换双方通常需要通过估价提供互换房地产的市场价值或市场价格,然后根据它们之间的差额在货币资金上进行找补;或者反过来,先以价值相等为前提,再找补相应的面积,比如用价值较高、面积较小的土地换价值较低、面积较大的土地,这种情况更需要房地产估价服务。
又如用房地产作价出资设立企业,《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此外,在一方提供场地(土地或房屋),另一方提供货币资金或经营管理技术,合作开展房地产开发建设或租赁经营等,然后分配开发建设完成的房地产(如建成的房屋)或经营利润的情况下,如企事业单位提供自有闲置土地、非居住房屋与住房租赁企业合作新建、改建或改造为租赁住房,双方都需要通过房地产估价了解和确定所提供场地的市场价值或市场价格。
建设工程的发包人逾期不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承包人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的,通常参照市场价格确定一定的价款把该工程的所有权由发包人转移给承包人。现实中还存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用其新建商品房(包括现房、期房)抵偿应付的工程价款、商品房销售代理佣金、借款等“以房抵债”的情况。在这些情况下,各方当事人往往需要通过房地产估价了解和确定有关建设工程、新建商品房的市场价格或市场价值。
另外,用于销售的共有产权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以及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居民住宅,其销售价格一般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该类住房的销售价格虽然都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商品住房的市场价格,但也应定得科学准确、公平合理。这一方面是为了避免定价过高而造成无人购买,另一方面是为了避免定价过低而导致抢购,特别是为了销售中公平合理,防止产生以权谋私和腐败等行为。保障性住房同商品住房一样,也有地段、品质、朝向、楼层、户型等差异,每套住房都不相同,甚至差异很大。因此,每套住房的销售价格之间也应有合理差异,不能都是一个价,而应“一房一价”。例如,在确定该类住房的销售价格时,宜综合考虑同地段同品质商品住房市场价格、该类住房建设成本、供应对象支付能力、政府财政承受能力以及该类住房的地段、品质、朝向、楼层、户型等因素。这就需要房地产估价机构和估价师测算同地段同品质商品住房市场价格、该类住房建设成本等,进而为确定每套住房的销售价格提供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