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的概念
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用地者缴纳补偿、 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建设用地使用权无偿交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划拨土地使用权有以下含义:(1)划拨土地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者缴纳拆迁安置、补偿费用(如城市的存量土地或集体土地)和无偿取得(如国有的荒山、沙漠、滩涂等)两种形式;(2)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划拨土地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但未经许可不得进行转让、出租、抵押等经营活动;(3)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必须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核准并按法定的程序办理手续;(4)在国家没有法律规定之前,在城市范围内的土地和城市范围以外的国有土地,除了以出让、作价出资(入股)、国有土地租赁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以外的土地,均按划拨土地进行管理。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的范围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要求,推进土地资源的市场化配置。严格控制划拨用地范围,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要逐步实行有偿使用。运用 价格机制限制多占、滥占和浪费土地。 根据《划拨用地目录》,下列建设用地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土地使用权:
(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包括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用地、军事用地。
(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包括城市基础设施用地、非营利性邮政设施用地、非营利性教育设施用地、公益性科研机构用地、非营利性体育设施用地、非营利性公共文化设施用地、非营利性医疗卫生设施用地和非营利性社会福利设施用地。
(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包括石油天然气设施用地、煤炭设施用地、电力设施用地、水利设施用地、铁路交通设施用地、公路交通设施用地、水路交通设施用地、民用机场设施用地等。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包括特殊用地,如监狱、劳教所、戒毒所、看守所、治安拘留所、收容教育所等用地。 对以营利为目的,非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项目,应当以有偿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因企业改制、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改变土地用途等不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当实行有偿使用。2001年10月22日《划拨用地目录》施行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政策对划拨土地使用权范围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