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征收的范围和原则是什么?有哪些程序?

征收范围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 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1)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

(5)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6)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以上规定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第(4)、(5)项规定的建设活动,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5)项规定的成片开发并应当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三)征收原则

1、依法征地

因城市建设、工业项目等需要征收土地,建设单位必须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持有国家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证书或文件,并按照征收土地的程序和法定的审批权限,依法办理征收手续后,才能合法用地。凡无征地手续,或无权批准使用土地的单位批准使用的土地,或超权限批准使用的土地,均属非法征地,不受法律保护。违法违规征地体现在“以租代征”,即通过租用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其实质是规避法定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在规划计划之外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同时逃避了缴纳有关税费、履行耕地占补平衡法定义务。其结果必然会严重冲击用途管制等土地管理的基本制度,影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落实和耕地保护目标的实现。此外, 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扩大开发区用地规模、未批先征等行为都是当前违法征地的主要表现形式。因此,有必要采取坚决行动,遏制土地违法的行为,保证国家土地调控政策的落实。

2 、珍惜耕地与合理利用土地

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和生活的基础,具有有限性和不可再生性的特点,因此,它是最珍贵的自然资源,最宝贵的物质财富。中国耕地具有四个明显的特点:①人均占有耕地少;②耕地总体质量差;③生产水平低;④退化严重,后备资源不足。但是,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必然还要占用一部分耕地。中国近年来每年大约要征收350万750万亩耕地,这将使土地的供求矛盾日益加剧。因此,在征收土地时, 必须坚持“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方针,必须坚持“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单位和个人必须坚持精打细算,能少占土地就不多占。坚决反对征而不用、多征少用、浪费土地的行为。

3 、保证国家建设用地

征收土地特别是占用耕地,必然会给被征地单位和农民带来一定的困难,但为了国家的整体和长远利益,就要求被征地单位和农民从全局出发,克服暂时的局部困难,保证国家建设用地。在征收土地时,应反对两种做法:一是以节约土地为理由,拒绝国家征收;二是大幅度提高征地费用,以限制非农业部门占用土地。因此,既要贯彻节约用地的原则,又要保证国家建设项目所必需的土地。

4 、保障被征地农民权益

《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会给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生产、生活带来困难和不便,用地单位应根据国家和当地政府的规定,妥善安排被征地范围内的单位和农民的生产、生活,这是必须坚持的原则。没有这个原则就不能保证征地工作的顺利进行。妥善安置主要包括:①对征收的土地要合理补偿;②对因征地给农民造成的损失要合理补助;③对征地造成的剩余农民劳动力要适当安排。由于中国土地辽阔,各地情况差异较大,补偿、补助标准不应简单统一。但补偿、补助不能因为征收土地而降低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

5 、有偿使用土地

有偿使用土地是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是管好土地、促进节约用地和合理利用土地、提高土地效益的经济手段。土地征收后,除一些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外,国有土地供应原则上都应实行有偿使用,土地有偿使用将成为今后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的基本制度。实行土地有偿使用,不但可以增加国家收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还可以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使用,是有效控制建设用地增长的经济手段。一般来说,除了国家核准划拨的以外,凡新增建设用地均实行有偿有限期使用。有偿使用土地有多种形式,如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租赁,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等。目前对国有土地没有全部实行有偿使用,依然采取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和土地使用权划拨两种制度并存。

6 、严守生态环境保护红线

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是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通常包括具有重要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海岸生态稳定等功能的生态功能重要区域,以及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石漠化、盐渍化等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生态空间是指具有自然属性、以提供生态服务或生态产品为主体功能的国土空间,包括森林、草原、湿地、河流、湖泊、滩涂、岸线、海洋、荒地、荒漠、戈壁、冰川、高山冻原、无居民海岛等。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是贯彻落实主体功能区制度、实施生态空间用途管制的重要举措,是提高生态产品供给能力和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构建国家生态安全格局的有效手段,是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推动绿色发展的有力保障。 通过强化用途管制,严禁任意改变用途,杜绝不合理开发建设活动对生态保护红线的破坏。生态保护红线原则上按禁止开发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严禁任意改变用途。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后,只能增加、不能减少,因国家重大基础设施、重大民生保障项目建设等需要调整的,由省级政府组织论证,提出调整方案,经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因国家重大战略资源勘查需要,在不影响主体功能定位的前提下,经依法批准后予以安排勘查项目。

批准程序:

根据《土地管理法》,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①永久基本农田; ②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③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征收以上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征收永久基本农田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耕地都是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在基本农田加上“永久”二字体现了国家对基本农田保护的高度重视。永久基本农田一经划定,在规划期内必须得到严格保护,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并予以公告。一宗耕地是否属于永久基本农田,可根据相应公告和田间地头可见的保护标志进行判断,也可通过查看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的记载判断。

在严格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前提下,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2020年印发的《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赋予了省级人民政府更大用地自主权:试点将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和国务院批准土地征收审批事项委托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首批试点省份为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重庆,具体实施方案由试点省份人民政府制订并报自然资源部备案。国务院将建立健全省级人民政府用地审批工作评价机制,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管理水平综合评估结果,对试点省份进行动态调整,对连续排名靠后或考核不合格的试点省份,国务院将收回委托。

《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土地征收的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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