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永久基本农田概念
我国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2008年,我国首次提出“永久基本农田”的概念,之前一直称为“基本农田”。需要注意的是,永久基本农田既不是在原有基本农田中挑选的优质基本农田,也不是永远不能占用的基本农田。“永久”两字在此处的作用,主要是体现国家对基本农田高度重视、严格保护的态度。因此,从内涵来看,永久基本农田与基本农田并没有本质区别。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 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这个定义同样适用于永久基本农田。
永久基本农田是最优质、最精华、生产能力最好的耕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条,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
1、经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 棉、油、糖等重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2、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和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
3、蔬菜生产基地;
4、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5、国务院规定应当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其他耕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一般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具体比例由国务院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实际情况规定。
(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及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的概念
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是指为了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守住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围绕科学划定与数量、质量、生态综合全面管护而采取的一系列政策措施总和。划定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资源、集聚力量实行特殊保护,是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的重大举措。与一般耕地相比,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的等级更高,要求更严格。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以乡(镇)为单位进行,由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永久基本农田要求落实到地块,纳入国家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实行定量、定质、定位、定责保护。永久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擅自改变用途。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我国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工作始于1988年,并于1994年通过发布《基本农田保护条例》首次建立起了基本农田保护区制度。现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周边的耕地,应当优先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需要退耕还林、还牧、还湖的耕地,不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由县级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予以公告,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档案,并抄送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