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有权
所有权是物权的基础,是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就房地产而言,所有权指土地所有权、房屋所有权。
a 土地所有权(国有土地、集体土地)
《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1) 国有土地。全民所有制的土地被称为国家所有土地,简称国有土地,其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2)集体土地。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土地采取的是农民集体所有制的形式,该种所有制的土地被称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简称集体土地。农民集体有3种;①村农民集体;②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③乡(镇)农民集体。
b 房屋所有权
房屋所有权,是指房屋所有人独占性、排他性地支配其所有的房屋的权利。房屋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排除他人的干涉,对其所有的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房屋所有权是一种绝对权,即权利人不需要他人积极行为的协助就可以直接实现自己的权利。国家、 集体、个人所拥有的房屋所有权受到宪法和法律的平等保护。此外,房屋所有权可以设立抵押权,但不能设立质权,因为根据物权法定原则,能设定权利质权的只有票据、股票等有价证券,知识产权与一般债权这三种权利
2、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和地役权。)
用益物权,是指用益物权人依法对他人的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是为了使用、收益目的,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设立的权利,因而被称为“用益”物权,属于他物权。土地、房屋的用益物权主要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和地役权。
1)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的占用、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这些权利都是法定权利,即使在承包合同中没有约定,承包人也依法享有这些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侵害。
2)建设用地使用权
根据土地的性质,建设用地使用权分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使用者进行非农业建设依法使用国有土地的权利。在国家所有的土地上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它的产生方式包括划拨和出让等方式。(2)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农民集体和个人进行非农业生产建设依法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权利。法律对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体有较为严格的限制,该权利一般只能由本集体及其所属成员拥有。
3)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经依法审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其成员用于建造村民住宅的没有使用期限限制的集体土地使用权。
4)居住权
居住权,是指居住权人依法对他人所有的住宅的全部或者部分及其附属设施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5) 地役权
地役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效益的权利。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地役权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土地上已经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 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3、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是指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物权,是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是与用益物权并列的他物权。权利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最常见的担保物权是抵押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