估价结果报告应记载以下事项①估价委托人②房地产估价机构③估价目的④估价对象;⑤价值时点;⑥价值类型;⑦估价原则;⑧估价依据;⑨估价方法;⑩估价结果;⑪注册房地产估价师;⑫实地查勘期;⑬估价作业期。如果是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还应包括估价对象变现能力分析、风险提示。
1、估价委托人
当估价委托人为单位时,应写明其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姓名;当估价委托人为个人时,应写明其姓名和住址。
2、房地产估价机构
应写明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姓名、备案等级和备案证书编号。
3、估价目的
估价目的应说明估价委托人对估价报告的预期用途,或估价是为了满足估价委托人的何种需要。估价目的通常由客户设定。因此,估价结果报告中不同种类的估价目的其表述应不同,具体举例如下:
(1)抵押估价目的可表述为“为确定房地产抵押贷款额度提供参考依据而评估房地产抵押价值”;
(2)房屋征收补偿估价目的可表述为“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提供依据,评估被征收房屋的价值”;
(3)产权调换房屋估价目的可表述为“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计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提供依据,评估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
(4)房地产转让估价目的可表述为“为委托人转让估价对象提供市场价值参考”;
(5)涉执房地产处置司法评估的估价目的可表述为“为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提供依据”;
(6)企业入股、合并等涉及的房地产估价目的可表述为“为企业入股、合并等发生房地产权属转移的作价提供价值依据”;
(7)房地产投资决策分析和咨询服务估价目的可表述为“为房地产投资决策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4、估价对象
不同估价项目的估价对象范围可能不同。现实中的房地产估价对象包括房屋、构筑物、土地、在建工程、期房和灭失的房地产等。估价对象还可能不是纯粹的房地产,而含有房地产以外的、作为房地产的一种附属财产,如为某个可供直接经营使用的旅馆、商店、餐馆、汽车加油站、高尔夫球场等的交易提供价值参考依据的估价,其评估价值除了包含该旅馆、商店、餐馆、汽车加油站、高尔夫球场等的建筑物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的价值,通常还包含房地产以外的其他财产,如家具、电器、货架、机器设备等的价值,甚至包含特许经营权、商誉、客户基础、员工队伍、债权债务等的价值,即以房地产为主的整体资产价值评估或称为企业价值评估。
估价对象应在估价委托人指定及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基础上,根据估价目的依法确定,并应明确界定其财产范围和空间范围,不得遗漏或虚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买卖、租赁、抵押、作为出资或进行其他活动的房地产,或征收不予补偿的房地产,不应作为相应估价目的的估价对象。对作为估价对象的,应在估价报告中根据估价目的分析、说明其进行相应买卖或租赁、抵押、作为出资等活动的合法性。估价对象的描述应做到层次清晰,用语表达简单、准确。估价结果报告中估价对象的描述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①估价对象范围的说明,应说明土地、房屋、构筑物、树木等其他附着物情况,所包含的动产、债权债务、特许经营权等其他财产和权益等情况;②估价对象基本状况的说明,应概要说明估价对象的财产范围及名称、坐落、规模、用途、权属等基本状况;③土地基本状况的说明,应包括四至、形状、土地使用期限等;④建筑物基本状况的说明,应包括建筑结构、建设年代、装饰装修、设施设备、新旧程度等。
5、价值时点
价值时点是所评估的估价项目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所对应的某一特定时间,因此价值时点应根据估价目的确定,应说明所评估的估价对象价值或价格对应的时间及其确定的简要理由。价值时点应采用公历表示,宜具体到日。回顾性估价和预测性估价的价值时点在难以具体到日且能满足估价目的需要的情况下,可到周或旬、月、季、半年、年等。
6、价值类型
价值类型是指所评估的估价对象的某种特定价值或价格,包括价值或价格的名称、定义或内涵。在一个估价项目中,价值类型应根据估优目的来确定。常见的价值类型有市场价值、投资价值、现状价值、抵押价值、快速变现价值等。不同估价对象、同一估价对象但不同估价目的往往具有不同的价值类型。因此,估价结果报告中不同价值类型表述应不同,应说明所评估的估价对象价值或价格的名称、定义或内涵。具体举例如下:
(1)抵押估价的价值类型表述为“估价对象假定未设立法定优先受偿权下的价值减去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知悉的法定优先受偿款后的价值”;
(2)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估价的价值类型表述为“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评估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但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7、估价原则
估价原则是估价活动所依据的法则或标准,估价报告应说明本次估价所遵循的估价原则的名称、定义或内涵。房地产估价应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合法原则;价值时点原则;替代原则;最高最佳利用原则。
房地产的抵押价值和抵押净值评估,除应遵循市场价值评估的原则外,还应遵循谨慎原则。房地产的投资价值、现状价值等其他价值或价格评估,应根据估价目的和价值类型,从市场价值评估的原则中选择适用的原则,并可增加其他适用的原则遵循不同估价原则的评估价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原则,评估价值应为对各方估价利害关系人均是公平合理的价值或价格;
(2)遵循合法原则,评估价值应为在依法判定的估价对象状况下的价值或价格;
(3)遵循价值时点原则,评估价值应为在根据估价目的确定的某一特定时间的价值或价格;
(4)遵循替代原则,评估价值与估价对象的类似房地产在同等条件下的价值或价格偏差应在合理范围内;
(5)遵循最高最佳利用原则,评估价值应为在估价对象最高最佳利用状况下的价值或价格;
(6)遵循谨慎原则,评估价值应为在充分考虑导致估价对象价值或价格偏低的因素,慎重考虑导致估价对象价值或价格偏高的因素下的价值或价格。
8、估价依据
估价依据是指估价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有关估价标准,估价委托书、估价委托合同、估价委托人提供的估价所需资料,房地产估价机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掌握和搜集的估价所需资料。
估价依据具体表现为以下几方面: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包括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估价对象所在地的有关地方性法规,国务院、中央军委所属部门颁发的有关部门规章和政策,估价对象所在地人民政府颁发的有关地方政府规章和政策;②有关估价标准,包括房地产估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指导意见和估价对象所在地的地方标准等;③估价委托人提供的估价所需资料如估价对象的面积、用途、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④房地产估价机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掌握和搜集的估价所需资料。所列的估价依据要有针对性,不能滥列估价依据,不能将已过时或者失效的估价依据列出。
9、估价方法
估价方法要说明本次估价所采用的估价方法名称和定义。所采用的估价方法定义应准确、简明。当按估价委托合同约定不向估价委托人提供估价技术报告时,宜说明估价测算的简要内容。
10、估价结果
11、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实地查勘期
应说明实地查勘估价对象的起止日期,具体为自进入估价对象现场之日起至完成实地查勘之日止。
12、估价作业期
应说明估价工作的起止日期,具体为自受理估价委托之日起至估价报告出具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