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形式有哪些?它们为何需要估价服务?

(1)《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令第55号)规定,为了改革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国家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后来称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简称建设用地使用权,其出让和转让都需要估价服务。

(2)就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来看,不论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协议等哪种方式,都需要开展土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为出让人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或意向用地者确定其出价提供参考依据。例如,在招标出让中,出让人需要确定招标底价,投标人需要确定投标报价。在拍卖出让中,出让人需要确定拍卖底价,竞买人需要确定自己的最高出价。在挂牌出让中,出让人需要确定挂牌底价,竞买人需要确定自己的最高报价。特别是在协议出让中,需要评估拟出让土地在设定开发建设条件下的正常市场价格,并提出建议的出让底价,还应测算并对比说明该建议出让底价是否符合当地的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等,为出让人确定出让底价提供参考依据。对划拨土地办理协议出让或补办出让手续的,需要评估在现状使用条件或新设定规划建设条件下的出让土地使用权正常市场价格,在现状使用条件下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然后将出让土地使用权正常市场价格减去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作为估价结果,并提出底价建议,为出让人核定应补缴的地价款提供参考依据。此外,对列人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计划内的土地有使用意向、提出用地预申请的单位和个人,需要承诺愿意支付的地价;出让人需要认定其承诺的地价是否可以接受。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依法调整容积率、用途等土地利用条件需补缴地价款的,需要估价为核定应该补缴的地价款提供参考依据。

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依法续期的,续期费用的缴纳;依法收回该土地的,该土地上的房屋和其他不动产价值的核定等,通常都需要估价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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