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正式办理竣工验收之前,开发商为了做好充分准备,需要进行初步检查。初步检查是指在单项工程或整个项目即将竣工或完全竣工之后,由开发商自己组织统一检查工程的质量情况、隐蔽工程验收资料、关键部位施工记录、按图施工情况及有无漏项等。根据初步检查情况,由项目的监理工程师列出需要修补的质量缺陷“清单”,承包商应切实落实修复这些缺陷,以便通过最终的正式验收。进行初步检查对加快扫尾工程,提高工程质量和配套水平,加强工程技术管理,促进竣工和完善验收都有好处。
项目竣工验收的工作程序一般分为三个阶段。
1.单项工程竣工验收
在开发小区总体建设项目中,一个单项工程完工后,根据承包商的竣工报告,开发商首先进行检查,并组织施工单位(承包商)和设计单位整理有关施工技术资料(如隐蔽工程验收单,分部分项工程施工验收资料和质量评定结果,设计变更通知单,施工记录、标高、定位、沉陷测量资料等)和竣工图纸。然后,由开发商组织承包商、设计单位、客户(使用方)、质量监督部门,正式进行竣工验收,开具竣工证书。
2.综合验收
综合验收是指开发项目按规划、设计要求全部建设完成,并符合验收标准后,即应按规定要求组织综合验收。验收准备工作以开发商为主,组织设计单位、承包商、客户、质量监督部门进行初验,然后邀请有关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如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人防、环保、消防、规划、自然资源等管理部门,参加正式综合验收,签发验收报告。综合验收中的规划核实,是竣工项目投入使用前的关键环节。申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时,开发商应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建筑设计方案审核意见及附图、建设工程竣工图(包括:图纸目录、无障碍设施设计说明、设计总平面图、各层平面图、剖面图、各向立面图、各主要部位平面图、基础平面图、基础剖面图)、由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编制的《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报告书》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审查建设项目的平面位置、层数、高度、外轮廓线、立面、建筑规模、使用性质等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许可内容,审查项目用地范围内和代征地范围内应当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拆除情况、绿化用地的腾退情况、单体配套设施的建设情况,要求居住区(含居住小区、居住组团)的配套设施和环境建设与住宅建设同步完成,未能同步完成的则对相应的住宅部分不予进行规划验收。
3.竣工验收备案
开发商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提交的文件包括: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4)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5)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商品住宅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对工程质量的好坏进行全面鉴定。工程主要部分或关键部位若不符合质量要求会直接影响使用和工程寿命,应进行返修和加固,然后再进行质量评定。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开发商不得使用、不得办理客户入住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