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地说,遵循合法原则在估价对象权益状况方面应做到下列几点。
(1)依法判定的权利类型及归属,是指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居住权、地役权、抵押权、租赁权等房地产权利及其归属,一般应以不动产权属证书、登记簿以及有关合同(如租赁权应依据租赁合同)等为依据。由于历史等方面的原因,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名称、式样等有多种,如不动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等。
(2)依法判定的利用权利,应以土地用途管制、规划建设条件等利用限制为依据。例如,某宗土地的规划用途、容积率等如果有明确规定,则对该土地进行估价就应以其使用符合这些规定为前提。所谓“规划创造土地价值”,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这个要求。具体地说,如果该土地的规划用途为居住,即使从该土地的位置和周围条件来看适合于商业用途,也应以居住用途为前提来估价,除非申请改变为商业用途并获得批准。在容积率方面,如果规定了该土地的容积率不超过2. 5,除非依法提高了容积率,否则应以容积率不超过2. 5为前提来估价。因此,如果以商业用途或容积率超过力5来估价,不仅没有法律依据,而且得不到法律保障,甚至是违法的,据此评估出的较高价值价格不能实现,也就不会得到认可。
(3)依法判定的处分权利,应以法律法规和政策或合同(如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允许的处分方式为依据。处分方式包括买卖、互换、租赁、抵押、作价出资、抵债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或合同约定不得以某种方式处分的房地产,不应作为以该种处分方式为估价目的的估价对象,或者委托人要求评估该种处分方式下的价值价格的,其评估价值应为零。
(4)依法判定的其他权益,包括评估出的价值价格应符合国家的价格政策,如评估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房地产,应遵守相应的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例如,房改售房的价格应符合政府有关该价格测算的要求,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构成和对利润率的限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集体土地征收评估应符合有关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和集体土地补偿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值得注意的是,在判定估价对象状况时,有时并不都有法可依;有时虽有法可依,但法与法之间有冲突。因此从更广的意义上讲,合法原则是指有法律法规和政策等规定的,应依照其规定;没有法律法规和政策等规定的,应依照估价行业惯例做法;估价行业没有惯例做法的,应咨询相关专家的意见建议;相关专家没有意见建议或之间的意见建议不一致的,估价师可酌情处理。而对于有法可依但法与法之间有冲突的,一般应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该原则是在效力相等的法有冲突时适用),以及“法律文本优于法律解释” “强行法优于任意法”“法不溯及既往”等原则,解决法的适用冲突问题。其中在法的效力等级方面,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此外,还可以将合法原则拓展到对采用的估价标准和估价服务提供者资格的要求上。具体地说,房地产估价应采用国家和估价对象所在地的有关估价标准,估价机构应具有房地产估价资质,估价人员应是注册房地产估价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