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适用规则主要有哪些?

(一)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法不溯及既往,通俗地讲,是指不能用当前的规则,去约束、评判在规则出台之前的行为。《立法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首要作用在于维护法律主体的既得权利以及原有的法律地位,使得法律主体在行动的时候只要注意并遵守当时有效的法律即可,无须顾虑行为后法律的变动,从而有安全感。

(二)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是指效力等级高的法律与效力等级低的法律发生冲突时,应当适用效力等级高的法律。在我国,不同类型的法之间的效力高低为: ①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②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③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④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⑤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作为上位法优于下位法规则的例外是: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

(三)特别法优先一般法

特别法是指根据某种特殊情况和需要制定的调整某种特殊问题的法律规范。 一般法是为调整某类社会关系而制定的法律规范。《立法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卷“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 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J这就是所谓的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规则。例如,《公司法》调整的规定各类公司的设立、活动、解散的基本制度。《公司法》是一般法。而《资产评估法》对设立评估机构也有相应的规定, 这些规定是针对评估机构的特别规定。《资产评估法》属于特别法。在设立评估机构方面,《公司法》与《资产评估法》规定不一致的,应适用《资产评估法》。 需要注意的是,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前提是这些法都是同一机关制定的,在效力等级上相同,否则不能适用该规则。

(四)新法优于旧法

法律会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原先的立法机关对某一事项作出了一个规定,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在此后的另一部法律中对此又作出了一个不同规定,于是同一事项上出现了效力等级相同的法律之间新旧规定不一致的情形。《立法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此即新法优于旧法的规则。

(五)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处理原则

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的,由国务院裁决。同一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的,由制定机关裁决。

(六)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性法规之间发生冲突的处理原则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由国务院裁决。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 不能确定如何适用的,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 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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