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4)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5)预售许可的最低规模不得小于栋,不得分层、分单元办理预售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