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处涉及房地产的受贿、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在取证和衡量情节轻重时,通常不仅考虑房地产的实物量(如面积),还会考虑房地产的价值量(如市场价值、市场价格、差价等)。例如,《刑法》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据此,对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他人房屋的受贿罪,所收受的房屋价值价格是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其中以低价房换取请托人高价房的“以房换房”收受房屋,取证重点包括房屋差价有关证据,往往需要对换出的低价房和换入的高价房在房屋互换完成时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或鉴定,提供证明房屋价格的相关证据。对于领导干部涉嫌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在商品房买卖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商品房的,需要认定商品房的购买价格是否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再如,《刑法》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据此,对涉嫌犯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等罪的,需要认定是否存在低价出让,以及国家或集体利益遭受损失的程度。以上这些都可以通过房地产估价,为纪检监察机关立案调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人民法院审判等提供有关参考依据。
此外,对于擅自新建、改扩建、改变房屋或土地用途等违法违规行为,在不能拆除或恢复原状的情况下,比如违法加建部分若予以拆除将会影响原房屋主体结构安全,只得依法给予没收违法收人、罚款、补缴地价款等处罚。完成处罚后,有的仍不予以办理产权登记等手续使其合法化,而有的可补办手续使其合法化,为确定没收违法收入、罚款金额、需补缴地价款等提供参考依据,也需要相关估价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