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对待开发房地产、已出租房地产和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进行抵押估价?

(一)评估待开发房地产假定未设立法定优先受偿权下的价值采用假设开发法的,应选择被迫转让开发前提进行估价。

(二)抵押房地产已出租的,其假定未设立法定优先受偿权下的价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合同租金低于市场租金的,应为出租人权益价值;

(2)合同租金高于市场租金的,应为无租约限制价值。

(三)抵押房地产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为划拨方式取得的,应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评估抵押房地产假定未设立法定优先受偿权下的价值:

(1)直接评估在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下的假定未设立法定优先受偿权下的价值;

(2)先评估在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下的假定未设立法定优先受偿权下的价值,再减去由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改变为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需要缴纳的出让金等费用;

  (3)当估价中需要将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假定为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使用期限应设定为自价值时点起计算的相应用途法定出让最高年限,但国家和抵押房地产所在地有特别规定的,应按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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