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也简称房地产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也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其中:①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②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③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和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④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⑤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⑥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 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建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也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增开发成本)两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两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上述计算扣除的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