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凡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部分,税率为40%;
(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部分,税率为50%;
(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以上部分,税率为60%。
每级“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均包括本比例数。
为简化计算,应纳税额可按增值额乘以适用税率减去扣除项目金额乘以速算扣除系数的简便方法计算,速算公式如下: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应纳税额=增值额×30% ;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应纳税额=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应纳税额=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应纳税额=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