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有何规定?

(一)房地产估价服务收费

房地产估价服务一般按照评估总额的一定比例收取费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的通知》要求,自2015年1月1日起,对已具备竞争条件的房地产估价收费,不再实行定价管理。

放开房地产估价收费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要遵守《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合法经营,为委托人等提供质量合格、价格合理的服务;要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价目表和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不得利用优势地位,强制服务、强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少服务多收费;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房地产价格评估主管部门要严格遵守《反垄断法》 等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服务、指定服务或截留定价权。

(二)房地产咨询、经纪收费

1.房地产咨询收费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放开房地产咨询收费和下放房地产经纪收费管理的通知》要求,自2014年7月1日起,放开房地产咨询服务收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接受委托,提供有关房地产政策法规、技术及相关信息等咨询的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2.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放开房地产咨询收费和下放房地产经纪收费管理的通知》要求,自2014年7月1日起,下放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定价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管理,各地可根据当地市场发育实际情况,决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或市场调节价。2014年 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的通知》要求,不再实行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的地方定价管理,实行市场调节价,完全放开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据此,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标准由委托和受托双方,依据服务内容、服务成 本、服务质量和市场供求状况协商确定。各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应按照《价格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公平竞争、合法经营,诚实守信, 为委托人提供价格合理、优质高效服务;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在其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价目表,价目表应包括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及完成标准、收费标准、收费对象及支付方式等基本标价要素;一项服务包含多个项目和标准的,应当明确标示每一个项目名称和收费标准,不得混合标价、捆绑标价;代收代付的 税、费也应予以标明。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收取任何未标明的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规定,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该法所称的“中介”包括房地产经纪,即房地产经纪机构促成的买卖、租赁等合同对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双方可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如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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