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布房地产广告应当提供的文件
(1)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
(2)房地产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3)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项目土地使用权证明。
(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5)发布房地产项目预售、出售广告,应当具有地方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预售、销售许可证证明;出租、项目转让广告,应当具有相应的产权证明。
(6)中介机构发布所代理的房地产项目广告,应当提供业主委托证明。
(7)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
二、禁止发布房地产广告的几种情形
1.禁止发布房地产虚假广告
《广告法》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对虚假广告作出了界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1)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2)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 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3)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4)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5)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虚假广告宣传。”虚假内容主要是指:向购房者承诺与实际情况不符或根本无法兑现的各种价格优惠、服务标准、环境及配套设施、物业管理等。
2.不得发布房地产广告的情形
根据《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不得发布房地产广告的情形有:
(1)在未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发建设的;
(2)在未经国家征收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的;
(3)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4)预售房地产,但未取得该项目预售许可证的;
(5)权属有争议的;
(6)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的:
(7)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经验收不合格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3.房地产广告不得包含的内容
《广告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1)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2)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
(3)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
(4)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