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土地使用的分类
1、按土地使用的权利性质
按土地使用的权利性质,分为划拨、出让、作价出资(入股)、国有土地租赁、授权经营等。
2.按土地用途分类
按照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用地分类包括城乡用地分类、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两部分,该标准对各类用地赋予相应的英文字母代码。例如,居住用地,其对应的英文近义词为“residential”将居住用地的代码界定为英文字母“R”,即居住用地(R)。 城乡用地指市域范围内所有土地,包括建设用地(H)与非建设用地(E)。 建设用地分为: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H1)、区域交通设施用地(H2)、区域公用设施用地(H3)、特殊用地(H4)、采矿用地(H5)、其他建设用地(H9)。 非建设用地包括水域(E1)、农林用地(E2)、其他非建设用地(E9)。 城市建设用地共分为8大类:居住用地(R)、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A)、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工业用地(M)、物流仓储用地(W)、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与广场用地(G)。2020年,自然资源部在整合《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口等标准基础上,发布了《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建立了全国统一的国土空间用地用海分类体系,将建设用地分为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工矿用地、仓储用地、交通运输用地、公用设施用地、 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特殊用地等。
(二)按土地上附着物的性质分类
1、建筑物用地
建筑物用地是指建筑物占用使用的土地。
2.构筑物用地。 构筑物用地是指构筑物占用使用的土地。
(三)按土地所有权的归属分类
1、国有建设用地
国有建设用地是指所有权属于国家,即全民所有的用于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
2.集体所有建设用地
集体所有建设用地是指所有权属于集体所有的用于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需要注意的是,如没有特别说明,建设用地即指国有建设用地。《民法典》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所指的也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为便于区分,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可简称为集体建设用地,但不简称为建设用地,不省略“集体”两字。
(四)按建设用地的状况分类
1、新增建设用地
新增建设用地指新近某一时点以后由其他非建设用地转变而来的建设用地。
2、存量建设用地
存量建设用地指新近某一时点以前已有的建设用地。 这两类建设用地在进入市场交易过程中,有不同的方式和审批要求。
(五)按建设用地的使用期限分类
1、永久性建设用地
永久性建设用地是指建设用地一经使用后就不再恢复原来状态的土地。
2、临时建设用地
临时建设用地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需要临时性使用的土地。根据《土地管理法》,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