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活动,保证房屋征收评估结果客观公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制定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对房屋征收评估的机构委托、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评估程序等均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房屋征收评估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承担。根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除三级暂定资质外,其他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都可以从事房屋征收评估工作。
房地产估价机构的选定应当科学、合理。首先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协商或者经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随机方式确定,如进行 摇号、抽签等。评估机构选用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估价机构选定或确定后,一般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在规定时间内向其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委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名称、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范围、评估要求以及委托日期等内容。
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委托人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基本情况;
(2)负责本评估项目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3)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时点等评估基本事项;
(4)委托人应提供的评估所需资料;
(5)评估过程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6)评估费用及收取方式;
(7)评估报告交付时间、方式;
(8)违约责任
(9)解决争议的方法;
(10)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指派与承接的房屋征收评估项目工作量相适应的足够数量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开展评估工作。房屋征收评估报告必须由负责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两名以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加盖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
(二)房屋征收评估原则和要求
房屋征收评估原则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这一方面要求房屋征收评估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另一方面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干预房屋征收评估活动,为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做好房屋征收评估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
所谓“独立”就是要求房地产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无利害关系,在房屋评估活动中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影响,凭自己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职业道德进行评估。所谓“客观”就是要求房地产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在评估中不带着自己的情感、好恶和偏见,应按照事物的本来面目、实事求是地进行评估。所谓“公正”就是要求房地产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在评估活动中不偏袒房屋征收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坚持原则,客观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