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包括下列9项内容
1、致函对象,应写明估价委托人的名称或姓名
2、估价目的,应写明估价委托人对估价报告的预期用途,或估价是为了满足估价委托人的何种需要,解决何种问题。
3、估价对象,应写明估价对象的财产范围及名称、坐落、规模、用途、权属等基本状况。
4、价值时点,应写明所评估的估价对象价值或价格对应的时间。
5、价值类型,应写明所评估的估价对象价值或价格的名称;当所评估的估价对象价值或价格无规范的名称时,应写明其定义或内涵。
6、估价方法,应写明所采用的估价方法的名称:当所采用的估价方法无规范的名称时,应写明其定义或内涵。
7、估价结果,应写明最终评估价值的总价,并应注明其大写金额;除估价对象价值价格无法用单价表示外,还应写明最终评估价值的单价。
8、特别提示,应写明与评估价值和使用估价报告、估价结果有关的须引起估价委托人和估价报告使用者注意的事项。
9、致函日期,应注明致函的年、月、日。致估价委托人函应加盖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不得以其他印章代替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人宜在其上签名或盖章。受函方要写明估价委托人的全称,致函方要署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全称,致函日期为估价报告出具日期。致委托人函中的内容应全面、不漏项,文字应表述准确、简洁,应特别注意估价结果与估价结果报告或者估价技术报告中的结果必须一致,致函日期必须在房地产估价机构的资质有效期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