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地产尤其是房屋可能因发生火灾、爆炸、雷击、洪水、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等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遭受损毁或灭失,从而需要保险。房地产保险需要估价的情形较多,一是在投保时需要评估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提供参考依据。二是在保险事故发生后需要评估因保险事故发生而造成的财产损失,为保险人确定赔偿保险金的数额提供参考依据。此外,在保险期间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明显减少的,需要评估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为采取有关补救措施提供参考依据。房屋保险通常按房屋重置价格确定保险金额,一旦房屋发生保险事故,便可按房屋重置价格获得赔偿。这种情况下,在投保时需要评估房屋重置价格。
(2) 房地产保险中有特色的价值价格主要是保险价值,它是为保险目的而评估的价值价格。它通常是在房地产投保时,为确定保险金额提供参考依据而评估的价值价格。评估保险价值时,估价对象的财产范围及其价值内涵应视所投保的险种而定。例如,房屋投保火灾险时的保险价值,通常仅是有可能遭受火灾损毁的建筑物的重置成本或重建成本,即这种情况下的保险价值不应包含不可损毁的土地价值,而且不减去建筑物折旧。此外,一般要包括可能的连带损失,如修复期间的停产停业损失、租金损失等直接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