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法》规定,设立评估机构,应当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评估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备案情况向社会公示。为贯彻落实《资产评估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资产评估法规范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16年12月1日起,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实行备案管理制度,不再实行资质核准。设立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符合《资产评估法》的规定。从事房地产估价的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后30日内向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对符合规定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备案,核发统一格式的备案证明;符合《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中相应等级标准的,在备案证明中予以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