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地产抵押估价中,遵循合法原则,应做到下列6点。
(1)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房地产,不应作为抵押估价的对象。
(2)法律法规规定抵押无效的房地产,不应作为抵押估价的对象。
(3)法律法规规定应符合一定条件才能转让的房地产,评估其抵押价值或抵押净值时应符合转让条件,如果不符合转让条件的,不应作为抵押估价的对象。
(4)评估再次抵押的房地产的抵押价值或抵押净值的,应减去已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但是,用于设立最高额抵押权且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而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的,或者同一抵押权人(如同一贷款银行)的续贷房地产抵押估价,抵押价值和抵押净值可不减去相应的已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
(5)评估尚未竣工或虽然竣工但自竣工日期或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起6个月内的房地产的抵押价值或抵押净值的,在评估出假定未设立法定优先受偿权下的价值后减去法定优先受偿款这个步骤时,应先考虑扣除拖欠建设工程价款。
(6)评估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房地产的抵押价值或抵押净值的,不应包含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变为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应缴纳的出让金等费用。
在房屋征收评估中,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与其性质(如是合法建筑还是违法建筑,是永久性建筑还是临时建筑,是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还是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用途(如是居住用途还是商业用途、工业用途)、面积(如是全部计面积还是部分计面积,或是全部不计面积)等情况密切相关。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受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供征收范围内房屋情况,包括已经登记的房屋情况和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处理结果情况。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对于未经登记的建筑,应当按照市、县级人民政府的认定、处理结果进行评估。”有了这些规定,估价机构应要求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情况,包括已经登记的房屋情况和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处理结果。对于被征收房屋的性质、用途、面积等情况,已经登记的房屋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未经登记的建筑,应按照市、县级人民政府的认定、处理结果进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