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应定期确定并公布的三种价格。《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应当定期确定并公布。”“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房屋重置价格都是一种评估价。
根据《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 18508-2014,基准地价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可建设用地范围内,对平均开发利用条件下,不同级别或不同均质区域的建设用地,按照商服、住宅、工业等用途分别评估,并由政府确定的,某一估价期日法定最高使用年期土地权利的区域平均价格。
根据《标定地价规程》TD/T 1052-2017,标定地价是政府为管理需要确定的,标准宗地在现状开发利用、正常市场条件、法定最高使用年期或政策规定年期下,某一估价期日的土地权利价格。
房屋重置价格尚无统一规范的定义,可以理解为不同区域、不同类型(如不同用途、结构、等级)的房屋,在某一特定时间(如现在)重新建设的必要支出及应得利润。如果有了这种房屋重置价格,实际估价中估价对象房屋或建筑物的价值价格,可以通过对该种房屋重置价格的比较、调整来求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