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分支机构业务监管
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分支机构,是指房地产估价机构所属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的派出机构,与房地产估价机构属于同一法人实体,其经营、财务、人事等方面受房地产估价机构支配和控制。《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规定,一级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设立分支机构。二、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各等级的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通过设立类似分支机构性质的“办事处”“联络点 (站)”等机构来规避国家对房地产估价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监管。分支机构应当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名义出具估价报告,并加盖该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一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名称采用“房地产估价机构名称十分支机构所在地行政区划名十分公司(分所)”的形式;
(2)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并无不良执业记录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3)在分支机构所在地有3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4)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5)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注册于分支机构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计入设立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人数。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提交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分支机构及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拟在分支机构执业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复印件,到分支机构登记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在接受备案后10日内,告知分支机构登记注册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分支机构变更名称、负责人、住所等事项或房地产估价机构撤销分支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后30日内,报原备案机关备案。
(二)房地产估价机构业务监管
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开展业务,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保证估价报告的客观、真实、合理。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对本机构的估价专业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估价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对其从业行为负责。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依法接受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估价档案以及相关情况。房地估价机构在其登记注册所在地行政区域外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的,完成估价业务后,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向业务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留存房地产估价报告备查。